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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耀东方继承人徐君的律师声明

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光耀东方继承人徐君女士委托, 声明如下:

徐君女士系李贵斌的配偶及第一顺位继承人。李贵斌创办了 光耀东方集团,其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包括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 理有限公司、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。李贵斌于 2017年2月13日去世,李贵斌去世时直接持有或通过代持人持 有的企业股权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和对应物业资产系属徐君的可 继承遗产。

李贵斌病危及去世后,其名下或其代持人持有的股权曾被转 让,因有关转让未经李贵斌继承人徐君女士同意,徐君及其两个 未成年孩子为此发起了一系列维权诉讼,有关案件已通过二审诉 讼判决,部分核心企业股权也已恢复原状,尚未恢复原状的相关 下属企业股权也在后续追回中。

近期,徐君女士发现被转让的股权及相关资产仍在被人处置, 包括:北京中关村时代广场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- (9-11, 15-17)号,海淀区海淀大街5号】、北京中电信息大厦 (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)、上海城隍庙广场(位于 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168号)、上海福民商厦(位于上海市黄浦 区福佑路223号)等。鉴于所有未经徐君女士同意的转让可能存 在法律瑕疵,或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,徐君女士本人并代表两个 未成年孩子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做岀严正声明如下:

一、 李贵斌去世后,徐君女士作为李贵斌遗产的继承人,对 李贵斌直接持有或通过代持人持有的企业股权及对应资产拥有管 理及处分等权利,任何有关由李贵斌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股权转 让及资产处置(特别是北京中关村时代广场、北京中电信息大厦、 上海城隍庙广场和上海福民商厦的产权及其相关联企业以及北京 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股权及资产)除司法执行案 件外,应征得徐君女士本人同意,未征得徐君女士同意的转让和 处置可能存在法律瑕疵,或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。

二、 任何人使用由李贵斌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公章所岀具的 法律文书(包括但不限于合同、协议等文件)徐君女士均不予承 认,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,由责任人自负。

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

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

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原件如下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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